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有效集聚一支高素质、高层次、高精尖的人才队伍,为我市“推动振兴发展,决胜全面小康”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实施盐都人才新政策的意见》(自委办发〔2017〕83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人才平台为在我市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工作室、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服务团、技能大师工作室等。
第三条 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负责新设立人才平台资助的政策制定、申报审批、经费划拨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资助经费按相关规定纳入市人才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并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人社局上年向市人才办提出次年人才平台经费资助预算,由市人才办纳入人才发展资金年度预算。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在我市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创新工作室、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服务团、技能大师工作室,可申请人才平台经费资助。
第六条 国家、省、市三级新设立的人才平台可按以下标准申请经费资助:
(一)经国家级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按国家或省资助经费等额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经省级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可按省资助经费总额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经市级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工作室、专家服务基地、专家服务团、技能大师工作室,可申请资助经费5万元,取得突出成果的,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
(四)其它新设立的人才平台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平台,平台所在单位自主提出匹配经费资助申请。新设立的市级人才平台,按照评审办法直接资助经费。
第八条 申请经费资助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自贡市新设立人才平台经费资助申请表;
(二)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人才平台设立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人才平台建设3年规划及平台绩效目标。
第四章 审定
第九条 市人社局负责受理资助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并会同市人才办、市财政局提出经费资助建议。
第十条 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市人才办按支付程序拨付资助经费至人才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动态管理。受资助的人才平台每年12月底定期向市人社局、市人才办报告工作开展和平台建设情况。市人社局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人才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推动工作有力、取得突出创新业绩的省、市人才平台,积极推荐评定更高一级人才平台。对长期未开展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平台建设不完善的人才平台,将责成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按相关程序取消称号、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资助资金监管。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成立专项资金监督小组,加强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人才平台提供虚假资料或有其他骗取资助行为的,记录失信行为,取消当次和今后的申请资格;已完成资助支付的予以追缴;其行为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实施资助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试行办法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