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实施盐都人才新政策的意见》(自委办发〔2017〕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运用安家补助、岗位激励、本土人才成长奖励、科研支持等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培养、支持一批梯队合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为推动健康自贡建设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条 支持对象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含以下三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
(一)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获得者主持人(前三名,下同),自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二)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省级部门学术技术带头人、首席专家、领军人才、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拔尖中医师;
(三)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岐黄工程骨干人才;
(四)自贡市“双千计划”杰出创新人才、优秀专家,自贡市“十大名中医”。
第二类
(一)自贡市科技奖一等奖以上获奖者主持人;
(二)省级部门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临床技能名师、优秀中医临床人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指导老师、拔尖中青年中医师;
(三)自贡市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才;
(四)自贡市名医(培育对象);
(五)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人员。
第三类
(一)自贡市科技奖二等奖以上获得者主持人;
(二)自贡市优秀医学专家(培育对象);
(三)获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对从市外新全职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以下高层次人才,可在以下标准内提供安家补助:
第一类的(二)(三)项人才:最高40万元;
第二类的(二)(五)项、第三类的(三)项人才: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聘任在岗的一至三类高层次人才(科技奖除外;不同类的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可在以下标准内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第一类人才:每人每月最高2000元;
第二类人才:每人每月最高1500元;
第三类人才:每人每月最高1000元。
对聘任在岗但被取消相关荣誉称号的或已过管理期的,不再享受该类别人才的岗位激励资金。
第六条 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新取得一至三类人才(获同类人才称号、奖项的遵循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同年获得多类人才称号、奖项的遵循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的设立本土人才成长一次性奖励:
第一类人才:奖励最高5万元;
第二类人才:奖励最高3万元;
第三类人才:奖励最高2万元。
新取得高级职称的、在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和其他人才成长的一次性奖励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 对牵头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工作资助。被资助人才及团队可以自主支配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单位负责监管和评估配套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编制总量内办理入编手续,不受当年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对编制不足但单位发展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可根据需要在本系统事业编制总量内动态调整。情况特殊的,经组织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使用高端人才储备中心专项事业编制。
第九条 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聘任在岗的一至三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职级,优先聘任在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优先推荐各级“两代表一委员”、各级各类评先评优。
第十条 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服务高层次人才提供更好生活便利的五项措施》,积极协调提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配偶就业、政务服务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 对于新引进的一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其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采取一人一议的原则进行相关支持政策条款的设定。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落实本办法所需经费,符合市级人才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其余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5〕6号)规定,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每年将业务收入的2-5%用作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经费并根据业务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并强化资金监督管理。高层次人才支持办法中的安家补助、本土成长一次性奖励、科研支持等可在单位卫生计生队伍建设经费中列支;岗位激励资金列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并由主管部门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单位其他人员不得参与分配,核增情况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对省、市确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其安家补助、岗位激励资金等可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高层次人才,延长退休期间,可以享受相关人才支持政策。已办理退休手续返聘到单位工作的,不再纳入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川卫康院及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